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第七条已废止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州内非城镇户籍的少数民族公民和与少数民族公民通婚的汉族公民。结婚的男女双方,一方为农村户籍的少数民族公民,一方为城镇户籍的公民,分别按各自婚龄的规定执行;一方户籍不在本州的,其结婚年龄以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规定为准。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