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制订管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当为企业方和职工方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双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接受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委托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