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七)本企业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比例;

(八)其他与职工工资有关的因素。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