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标准。

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