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