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整修利用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维护修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保护使用导则的要求编制修缮方案,报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对修缮方案提出的修改意见,维护修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采纳。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