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确定第十四条已废止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