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专利管理第七条有效市知识产权局和区(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专利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专利保护工作,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