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提供生产经营便利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