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提供生产经营便利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