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严格执行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