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