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