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社会工作者协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行业规范、职业操守和惩戒规则,建立社会工作行业自律机制;
(二)组织社会工作者专业培训,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三)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项目推介、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权益维护等服务;
(四)开展研讨交流、经验总结推广等工作;
(五)开展社会工作宣传,普及社会工作知识;
(六)受理对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投诉,调解社会工作服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七)法律、法规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社会工作者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职业操守和惩戒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