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第三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第二十条有效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章程为基础的约束机制,对本机构的硬件设施、内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对外服务管理等进行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聘用或者解聘社会工作者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