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章程为基础的约束机制,对本机构的硬件设施、内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对外服务管理等进行规范。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聘用或者解聘社会工作者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民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