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第三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第十八条有效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口计生、应急处置、群众文化等领域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