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侵占、截留、挪用社会科学普及经费、捐赠财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