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社会科学普及人才的选拔、培养和储备,加强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建设。有关部门、单位在组织社会科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时,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成果作为综合评价与考核的依据之一。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