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黄河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汛期前制定度汛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防守责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防汛指令。黄河河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