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对下列重点领域采取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一)对财政性专项资金、收费和罚没款等各类资金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二)对公共投资重大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依法进行招投标或者拍卖;
(三)对本省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开展审计监督;
(四)在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等市场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五)加强对土地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教育、涉农、扶贫开发、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