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应当在规定的罚款限额内,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合理的罚款幅度。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规章设定的罚款建立健全具体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罚款裁量标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