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八十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下列机关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省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二)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三)省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3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