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报请批准该地方性法规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并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3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