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