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十一条已修改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3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