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3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