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