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