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省特别重大事项;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程序;

(四)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