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本省特别重大事项;(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三)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程序;(四)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