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做好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起草工作。起草单位应当主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起草工作情况。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