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后,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经多方征求意见和论证评估,提出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印发有关单位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