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方应当在工会组织指导下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的代表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