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应当在工会组织指导下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的代表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