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传承、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