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九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或者建议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或者建议书;(二)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情况的说明书;(三)项目的保护计划;(四)其他需要进行说明的相关材料。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