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并被列入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可以同时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