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在云台山景区重点保护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开采活动的,由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在云台山景区重点保护区内挖沙、取土破坏景观的,由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