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一)攀折林木花草的,处五十元罚款;(二)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用火的,处二百元罚款;(三)占道经营的,处五百元罚款;(四)圈占景点收费的,处五千元罚款;(五)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或者引入新的物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