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云台山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伐、毁坏、移植古树名木,狩猎或者捕捉野生动物;

(二)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等开采活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和其它污染物,填堵自然水系;

(四)占道经营,圈占景点收费;

(五)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或者引入新的物种;

(六)其它破坏景区景观和环境的行为。

云台山景区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用火,禁止攀折林木花草。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