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代收银行不按照规定收纳、清算、划转政府非税收入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从已公布的代收银行名单中除名,并在四年内不得确定其为代收银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