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下列项目: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罚没收入;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九)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依法纳税范围的,税后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财政部门或者省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