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