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政府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退付:(一)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二)按照规定确认为误缴、多缴需要退付的;(三)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四)因征收依据调整需要退付的;(五)其他需要退付的情形。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