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征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财政专户或者财政汇缴结算账户,不得存入其他银行账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