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征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缴分离制度。征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发出缴款通知,缴款义务人按照征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到代收银行缴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采取集中汇缴或者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收取的款项缴纳到代收银行。

代收银行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科学和便民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财政部门和代收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代收协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