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单位和受委托征收单位(以下统称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非税收入。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减征、免征、缓征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征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