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