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市场培植与产业促进第十五条已废止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设计具有泉城特色的旅游形象标志,编纂旅游宣传资料,介绍齐鲁文化和济南的历史沿革、自然资源、风土人情、名胜古迹、特色产品、旅游服务设施以及组织协调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大型旅游活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