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鼓励和引导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引导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