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有依法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的义务,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相貌、身高、户籍、婚姻状况、传染病原携带者等与劳动岗位无关的因素为由,对劳动者给予不平等待遇。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照顾。

进城务工的农村牧区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性就业限制。

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残疾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