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本市法规进行定期清理,发现本市法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与本市其他法规不协调的,或者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本市法规的建议。

本市法规施行后上位法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本市法规的实施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该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修改或者废止本市法规的意见和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研究,确需修改或者废止本市法规的,报主任会议同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