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